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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看看荆州又有哪些人被通报……

2016-6-23 16:13|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816| 评论: 4|来自: 荆州电视台

摘要:   今天上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通报五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五起典型案件   一、监利县上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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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6月23日)上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1年以来荆州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通报五起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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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起典型案件

  一、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刘某某在担任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经手领取和发放该村村民的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将补贴标准1万元/户隐瞒为0.5万元/户,截留危房改造补贴等惠民资金3万余元。然后,用假发票冲账的手法,将此款据据为己有。

  (二)处罚情况
  2014年12月25日,监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孙某挪用公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孙某在任荆州区李埠镇东岳庙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经手20万元移民项目款的便利条件,挪用移民项目款18.205万元,直到案发未能归还。

  (二)处罚情况
  2015年11月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荆州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的一审判决,对孙某以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三、洪湖市曹市镇蔬菜村二组原村民小组长郭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郭某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征用土地的便利条件,以克扣的手段侵吞农民青苗补偿款6.4万元。2013年8月,郭某某又借管理405万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条件,多次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

  (二)刑事处罚
  2014年6月6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四、江陵县财政局商贸科原副科长孙某某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4年,孙某某借负责粮食直补资金的统计、上报、发放工作的便利条件,将自己儿子、妹妹和婆婆列入发放对象,在多个乡镇虚列户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31次,共计22万余元。

  (二)刑事处罚
  2016年5月26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五、松滋市八宝镇原党委副书记胡某某、民政办原主任吴某某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4年元月,胡某某同意八宝镇民政办采用虚报集中五保供养人员等手段,套取、截留上级下拨的各种民政专项资金51万元。经吴某某决定、胡某某同意,两人与民政办相关人员私分14.2万元,其中胡某某5.65万元,吴某某2.95万元。

  (二)刑事处罚
  2015年5月14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吴某某免于刑事处罚。(荆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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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龙渊湖 2016-6-23 19:52
有的判的好轻,有的处理很重,法律的尺度真是搞不懂。
引用 龙渊湖 2016-6-23 19:52
有的判的好轻,有的处理很重,法律的尺度真是搞不懂。
引用 江陵人 2016-6-23 20:53
龙渊湖 发表于 2016-6-23 19:52
有的判的好轻,有的处理很重,法律的尺度真是搞不懂。

职务犯罪按照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级别越高,处理就越轻!
引用 玛朗古 2016-6-23 23:36
本帖最后由 玛朗古 于 2016-6-23 23:37 编辑

人跟人是不一样的,当然就判得不一样了。我是这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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