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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按日处罚拒不整改排污企业 不设时间上限

2014-1-21 08:3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847| 评论: 0|原作者: 大楚网|来自: 大楚网

摘要: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新闻发布会在洪山礼堂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此次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意味着湖北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法制工作渠道。

大楚网1月20日讯 今日上午10时,《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新闻发布会在洪山礼堂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此次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意味着湖北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法制工作渠道。


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介绍,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美誉,水资源是湖北最大的优势之一。近几年,省内主要河流、湖泊水质保护较好,但一些城市内湖和比较小的河流支流确实污染较严重。《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更好地促进省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有记者提问,现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应如何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回答,“按日处罚”是《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亮点之一,可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所谓“按日处罚”,是指可以依法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按天数每天进行处罚,只要其不整改,就可“一直罚下去”“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不设时间上限。


湖北省科技厅副厅长杜耘说,湖北相比上世纪五十年代,湖泊面积下降了2/3,湖泊数量减少了一半以上;全国闻名的洪湖的面积也从此前的600多平方公里下降到了300多平方公里。


杜耘介绍,“按日处罚”在发达国家很普遍,但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属首次提及,可为其他省市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提供先行经验。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栾丽娜强调,《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将在不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坚持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处罚”。


栾丽娜说,此次《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审议表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发挥人大立法职能;二是为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三是为推进法规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拟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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