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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出台畜禽养殖禁养、限养、适养规划方案

2016-9-7 15:1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797| 评论: 0|原作者: 论坛管理|来自: 江陵电视台

摘要: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县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特制定 ...
【江陵电视台】江陵县出台畜禽养殖禁养 限养 适养规划方案
QQ截图20160907150927.jpg
江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县畜牧产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6号)
  7.《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3.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4.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5.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6.HJ568-2010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17.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

  三、区域划分
  我县对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种类型。

  (一)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具体范围为:
  1、人口集中区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和滨江新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按照《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和滨江新区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江陵政规〔2015〕3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至东外环路(东环路以东252.5米处),南至南环路,西抵荆江大堤,北至富民路;滨江新区范围为:东至浦江路,南至富民路及荆江大堤,西抵滩马公路,北至新民渠及观南渠以北1000米。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郝穴镇银龙水务抽水泵站取水口、马家寨乡水厂抽水泵站1、2号取水口、普济镇田家坊中心水厂抽水泵站取水口、滩桥镇水厂抽水泵站取水口的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河道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陆域纵深500米);
  (2)江北水厂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陈湾村江北渊)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3)白马寺镇、沙岗镇、六合垸管理区、三湖管理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开采井周边500米)。

  3、生态及景观功能区
  辖区内的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为青山遗址、陈岗石人石马、三湖墓群、湘鄂西革命烈士陵园、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早期遗址、熊堤汉墓群、朱港明墓、马家寨龙桥村汉墓、区荆江大堤文物保护区、六合垸电排、熊河重阳古树保护区、滨江公园、龙渊湖湿地公园、西湖公园、月亮湾、九华寺、松鹤堂、内荆河湿地保护区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4、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具体范围为:

  1、人口集中区。
  江陵县城市规划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各乡镇(管理区)集镇规划区边界向外延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
  下列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郝穴镇银龙水务抽水泵站取水口、马家寨乡水厂抽水泵站1、2号取水口、普济镇田家坊中心水厂抽水泵站取水口、滩桥镇水厂抽水泵站取水口的地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河道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陆域纵深500米);

  (2)江北水厂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陈湾村江北渊)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3)白马寺镇、沙岗镇、六合垸管理区、三湖管理区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开采井周边500米)。

  3、重要水质功能区。
  辖区内长江、渡佛寺渠、西干渠、总干渠、十周河、中白渠、五岔河两侧最高水位线外延1000米范围。

  4、生态及景观功能区。
  辖区内的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为青山遗址、陈岗石人石马、三湖墓群、湘鄂西革命烈士陵园、湘鄂西革命根据地早期遗址、熊堤汉墓群、朱港明墓、马家寨龙桥村汉墓、区荆江大堤文物保护区、六合垸电排、熊河重阳古树保护区、滨江公园、龙渊湖湿地公园、西湖公园、月亮湾、九华寺、松鹤堂、内荆河湿地保护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
  辖区内蒙华铁路、江北高速、沙公高速、潜石高速、103、219、220省道和荆监一级公路沿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工业功能区。
  江陵经济开发区及其城东工业园、沿江产业园、煤电港化产业园规划控制区域边界外延1000米范围。

  (三)适养区
  本行政辖区域内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规划管理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限期完善污染治理相关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能完成限期治理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内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及乡镇控制性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向县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设置专门的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污的总量,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水泥硬化、封闭等措施,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恶臭气味飘散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五)禁止直接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粪污、沼液、沼渣和污水。直接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畜禽粪便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各乡镇、管理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落实方案的有效措施和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方案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为了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县委、县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县委常委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农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新广局、县林业局、县城市局、县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及各乡镇、管理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县政府办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2、各乡镇、管理区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和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具体范围,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转迁工作,对关停转迁养殖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同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案件。

  3、县环保局负责对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批、验收和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的审批备案工作,查处畜禽养殖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在编制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适养区合理规划和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5、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相关项目的规划和争取。

  6、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

  7、县直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依据各自部门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加大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力度,将区域划分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告之群众,让区域划分的重要意义和具体部署深入人心,提高区域划分的知晓率和执行率,正确引导养殖场(小区)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严禁未批先建,无证养殖。坚持正反结合,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大力倡导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声势。

  (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管理,以点带面,以大带小,树立一批污染治理、生态养殖的典型和样板,鼓励和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化和无害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一体化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产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五)加大投入,稳步推进
  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县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畜禽粪污专业化、规模化集中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在用地、税收、运行上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

  六、其他
  本《方案》中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500头(设计年出栏)、奶牛≥100头(设计存栏)、肉牛≥50头(设计年出栏)、蛋禽≥5000只(设计存栏)、肉禽≥10000只(设计年出栏)。(江陵电视台、江陵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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