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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私自转租门面, “第二租客”十万损失谁来买单?

2017-1-21 10:11|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906| 评论: 0|来自: 荆州电视台

摘要: 生活中,房屋租赁或是商铺门面的装让、转租非常常见,但就是这常见的事情,稍不注意就会产生纠纷。荆州的李某和马某就因为商铺门面的转让,闹上了法庭,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发生纠纷后又该如何处理?

租客私自转租门面, “第二租客”十万损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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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房屋租赁或是商铺门面的装让、转租非常常见,但就是这常见的事情,稍不注意就会产生纠纷。荆州的李某和马某就因为商铺门面的转让,闹上了法庭,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发生纠纷后又该如何处理?

2013年6月,马某租赁王某在沙市区的房子作为店铺,经营养生会所,两人也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约,合约中规定,租赁一年租金三万两千元。

半年过后,马某因为经营不善,想将商铺转租出去,便在2013年10月与李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转让时,李某向马某支付了24万元的转让费。

合同签订之后,李某就经营起养生会所,并先代替马某向房东支付了一年半的租赁费四万八千元。由于承租双方是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房东并不知情门面已被转让,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房东才得知此事。

房东收回门面,李某不能继续经营,经济效益受到损害。于是李某于2015年8月起诉到沙市区人民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而被告马某却认为,他与原告李某签订的只是装饰装修和设备转让合同,而李某也确实使用了店铺中的装修装饰以及设备。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 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虽然从形式上是就商铺的一个转让合同,但是商铺的转让包括了商铺的转租,而且必须要以转租行为是否有效为前提。

原告在没有证据确认被告有权转租的情况下,仍然不顾风险与他签订门面转租协议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而被告明知自己无权转租而擅自转租并且收取了转让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马某应返还原告转让费十万八千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生活中,向王某和马某这样,因为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还有很多,那在在房屋租赁或是商铺转让时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如何做,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听听专家怎么说

1、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或是商铺转让合同时,首先要对租赁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李娅:需要提醒的是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时,合同的续租要提醒广大承租人要和出租人进行及时的协商 并且对于口头承诺的这一方面最好是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租赁或是商铺转让也常常涉及到其中装修装饰及添附物,对于这一点,大家也要特别注意。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李娅:在租赁期期间,对装饰装修等已经添附物的处理,也要做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在合同到期或是合同解除时, 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3、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不仅仅是租赁双方的事,很可能涉及到第三方,而承租人的转租转让是一种最突出的问题。
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李娅:提醒次承租方和受让方,注意到在商谈商铺的转让和转租时,必须要事前征得房东的许可,如果房东同意,最好是出具书面同意转租的承诺,或者是直接和房东签订商铺的转租合同。

4、双方对口头的承诺要收集好证据,避免日后纠纷产生时无法举证,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荆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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