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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315】2017年第二期消费警示:消费投诉的七大误区

2017-2-22 15:38|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430| 评论: 0|原作者: 江陵315|来自: 江陵县工商局

摘要: 【江陵315】2017年第二期消费警示:消费投诉的七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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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江陵县消委联合发布
消费投诉的七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的商品。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可“假一赔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投诉。比如,消费者遗失商品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则可投诉。

误区六:所有投诉都要受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误区七:商品的质量纠纷投诉。涉及到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到相关检测部门做出质量鉴定后,消保委才可以此为依据,借助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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