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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随意焚烧秸秆将受罚

2014-3-12 17:14|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978| 评论: 0|来自: 荆州晚报

摘要: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4月1日起,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明年7 ...
   荆州市政府划定中心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城区秸秆、垃圾禁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4月1日起,禁烧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从明年7月15日起,禁燃区内除热电厂外,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据悉,市中心城区规划禁烧范围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面积为480平方公里,以及荆州区郢城镇、纪南镇、李埠镇、八岭山镇,沙市区立新乡、关沮镇、锣场镇、观音垱镇、岑河镇,华中农高区,荆州开发区联合街办、沙市农场。禁燃区范围: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据介绍,秸秆是指油菜、水稻、棉花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等。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粉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违反该规定的行为由环保、城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整改,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发现违规行为,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荆州区城管局8440707,沙市区城管局4103761,荆州开发区城管局833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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