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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2017-3-24 11:0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302| 评论: 0|来自: 江陵县民政局

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江陵县于近日出台《江陵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全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江陵县于近日出台《江陵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突出了覆盖面广,救助力度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一是救助范围更加广泛。除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对象继续实施医疗救助外,同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因病致贫家庭纳入到了救助范围,实现了医疗救助全覆盖。《办法》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规定享受政策期内,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医疗救助。

二是救助标准大幅提高。一是资助参合参保,对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二是门诊救助,对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门诊救助年定额1000元不变,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门诊救助分别提高到1000元、800元和500元,统一县内县外透析门诊救助为50元/次,6000元封顶;三是住院救助,在救助对象分类、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上作了大幅调整,低收入家庭基本医疗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6000元,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三是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人社局以及乡镇、管理区的职责,同时要求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本《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江陵县民政局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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