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江陵人 最低工资标准已经确定 新闻背景——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四档,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16元、14.5元、13元。 荆州区、沙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80元、每小时14.5元。 江陵、松滋、公安、石首、监利、洪湖等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250元、每小时13元。 试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荆州市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荆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