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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因在公路上晒粮,吃了官司还赔钱!

2018-9-26 09:26|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1732| 评论: 1|来自: 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宿迁日报

摘要: 金秋,丰收之季。看着满满的农耕收获,即便你从未从事过田间劳动,也会充满丰收的喜悦。可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都会有一个不以为意的操作:在公路上晒粮。然而,你可知道这么做有何致命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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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丰收之季。看着满满的农耕收获,即便你从未从事过田间劳动,也会充满丰收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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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都会有一个不以为意的操作:在公路上晒粮。然而,你可知道这么做有何致命后果吗?
路面上堆积粮食、秸秆等,极易导致过往车辆失控侧滑,从而导致事故。视频中这起案例,由于驾驶人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晒粮的人违反规定在道路上晾麦草,均负事故责任。

不要让让公路成为害人的“晒粮场”!

村民在马路上晒粮吃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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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驾驶手扶拖拉机在乡村水泥路上行驶,为避让农户吕某在水泥路一侧晾晒的玉米,导致车辆失控掉进水泥路另一侧的深水沟中,该男子当场溺水死亡。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9月1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晒粮人及当地政府均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翻人亡 对簿公堂
悲剧发生在去年10月30日,农户吕某将玉米放在离家不远的水泥路北侧半幅路面上晾晒。当日上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宋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沿水泥路南半幅路面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吕某晾晒玉米的路段时,车辆掉入路南侧的深沟中,造成宋某当场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宋某的父亲、妻子及儿女到法院诉讼索赔。他们认为,吕某在道路上晒粮食导致宋某掉入沟中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某镇政府、某交通局、某公路站是道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的吕某认为,她家在水泥路北侧晒粮食是事实,但并没有设置砖头、木棍等障碍物。宋某驾驶无证无号车牌手扶拖拉机,无实际驾驶车辆的能力。事故是基于他驾驶不当或是车辆故障引起的,与她家晾晒粮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某镇政府方面称,涉案的水泥路是镇政府牵头筹资建设的,道路建成后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道路部分路面,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宋某无证驾驶无号车牌手扶拖拉机。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镇政府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某交通局方面称,他们不是涉案道路的管理人,本起事故主要是基于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他们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某公路站方面认为,涉案路段系无名道路,并不属该站的管理范围,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妨碍通行 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的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而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镇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而某镇政府对吕某及其他人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镇政府称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减轻吕某、某镇政府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某交通局、某公路站负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庭审过程中,法院认定宋某系农村居民,相关损失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由吕某赔偿6000元,由某镇政府赔偿4500元;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9291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757.5元)、丧葬费36342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1000元,合计430259.5元,由吕某赔偿20%即86051.9元,由某镇政府赔偿15%即64538.93元。

记者手记:马路晒粮危害大
每逢收获季节,乡村公路上晒粮现象屡见不鲜,这一典型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村民在马路上晒粮食吃了官司还赔钱,沉痛的教训当记取。现在正值秋收季,希望此稿能让大家引以为戒。

在马路上打谷晒粮,至少暗藏三大安全隐患:车辆遇到谷物易打滑、跑偏;车辆为躲避行人易产生刮擦、追尾等;秸杆卡进车里影响刹车效果,容易发生车祸,严重者甚至有可能导致车辆着火。因此,提醒农民朋友晾晒粮食一定要选择合适的场所,给道路留下足够的行驶空间,切勿图省事随意晾晒或在公路上摆放障碍物。作为交通出行者,也要遵守交通规则,行驶中发现有晾晒粮食,一定要减速慢行,仔细观察路况,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上述案例中,也暴露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驾驶人在晒满粮食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排除道路管理者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如未尽责,当然也得买单。(李金宝 徐其崇)

来源: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宿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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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ianxia998 2018-9-27 10:31
马路晒粮危害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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