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船员获刑系荆州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两名船员由于处置不当,致柴油泄漏,污染沙市柳林洲水厂取水口,至沙市20余万居民断水9小时10分钟。日前,沙市区法院一审判两名当事船员构成环境污染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自去年6月环保“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荆州市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去年11月10日下午,在沙市柳林洲油库,船员薛某、李某在油船“苏扬油-15”号上装柴油时,因违规操作,造成柴油泼洒,其中部分柴油直接泼洒江中,而另一部分洒在甲板上。薛某、李某二人对甲板冲洗后,未使用船舶污水仓进行收集,导致柳林洲水厂取水口水源受到污染,水厂取水中断10小时20分,停产9小时10分。 后经荆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省环境保护厅认定,取水口水样中石油类物质浓度最高为11.2㎎/L,水质超标准223倍,根据相关标准,已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柳林洲水厂日供水能力达16万吨,为荆州城区江汉南路至沙市东区一带的20余万人及荆州开发区相关企业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