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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滥伐林木 一犯再犯 重判!

2019-4-18 10:50|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1505| 评论: 2|来自: 江陵法院

摘要: 4月4日,江陵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胡某某(化名)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其在2011年9月,胡某某就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该院单处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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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江陵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胡某某(化名)涉嫌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1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其在2011年9月,胡某某就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该院单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油锯、小工、车辆对某灌溉渠断面树木进行采伐。经勘查,现场采伐杨树209株,折活立木蓄积58.6245立方米。2018年1月初,其继续组织组织油锯、小工、车辆对白马寺一灌渠上杨树进行采伐,经勘查,现场采伐杨树166株,折活立木蓄积46.563多立方米。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曾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经传唤到案,主动交代其再次滥伐林木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遂做出文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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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法的话
小时候,老师教导我们,爱护树木,人人有责,随着时光的推移我们更加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深刻道理,在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共抓长江大保护的今天,仍有如此滥砍滥伐的事情发生,令人叹息。希望大家以案为戒,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绿水青山、鸟语花香的美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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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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