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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江陵禁渔期,还敢“电打鱼”?拘!

2019-5-17 09:55|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1337| 评论: 0|来自: 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摘要: 5月14日晚,长航公安荆州分局江陵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马家寨乡同心村摇头埠渡口水域有人用小渔船进行电打鱼。接到举报后,派出所民警联合江陵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联合执法行动。经联合专班 ...
国家规定
长江流域每年
3月1日至6月30日
为禁渔期
竟有人胆大妄为
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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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个深夜,
长江江陵段江面上
幽幽地漂着一艘小船
仿佛在捕捞什么
原来,
有人在电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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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网鱼等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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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就在昨天凌晨,我县两名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的人员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一己私利付出惨痛代价,两人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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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晚,长航公安荆州分局江陵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马家寨乡同心村摇头埠渡口水域有人用小渔船进行电打鱼。接到举报后,派出所民警联合江陵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展开联合执法行动。经联合专班人员连夜搜寻,于15日凌晨四时许,将两名正在从事非法电打鱼的嫌疑人当场人赃俱获,现场缴获草鱼、鳊鱼、花鲢、鲤鱼等80余公斤,以及蓄电池、离变器、渔网等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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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和朱某分别为江陵县马家寨乡青安村、同心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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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沈某和朱某对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获悉自己即将受到法律严惩,犯罪嫌疑人沈某说,又后悔又丢人,破坏了国家生态,以后绝对不会(做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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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江陵派出所所长彭发明表示,沈某和朱某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两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信息小贴士——

禁渔期
禁渔期是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渔业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措施。我县每年3月发布禁渔令,规定: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长江江陵段正式进入禁渔期。禁渔期是长江各类鱼种洄游产卵、繁殖阶段,非法捕捞会造成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严重破坏长江水域生态平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打鱼危害
电打鱼是指采用蓄电瓶、调压器、大号鱼勺等打鱼设备非法捕鱼行为。采用电打鱼的方式危害面广,严重破坏鱼类生理功能,影响种群繁殖、鱼类饵料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侵害了水域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群众一经发现电鱼的行为,积极拨打110或值班电话1354565070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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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电鱼刻不容缓,
抵制电鱼,
保护水生动物,
让我们共同努力。

来源:江陵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怡 刘钰  责编:邓曼  编审: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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