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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一男子买混凝土付清全款 提货时对方却要涨价…

2019-8-27 10:12|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1761| 评论: 1|来自: 荆州新闻网

摘要: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诚信,谈好了价格,就要按这个价来。然而,江陵县的张先生遇到了件麻烦事,他找工厂购买的混凝土,等到今年去提货时,对方却要他加钱提货,这是怎么回事?
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讲诚信,谈好了价格,就要按这个价来。然而,江陵县的张先生遇到了件麻烦事,他找工厂购买的混凝土,等到今年去提货时,对方却要他加钱提货,这是怎么回事?

张先生是江陵县龙渊小区的业主,因为停车难问题,2017年,小区居民们集资,由张先生牵头,准备将小区门前的一块空地建成停车场。

施工计划落实以后,张先生找到江陵县一家混凝土公司。张先生告诉记者,销售员称原料即将涨价,建议他多买一点。

当时的价格是一个立方290元,担心以后涨价,张先生就购买了100方,并且一次性付清了全款2.9万元。

因为停车场施工要分两步,首先要把靠小区的一片区域整平,等这个地方完工后才能继续把剩余部分修好。完成第一部分工程总共用了63方混凝土,剩下的37方张先生想着之后再使用,可没想到,今年5月份他再找到混凝土公司的时候,对方却变了卦。

对方称,卵石、水泥、工钱都涨了,如果提货必须加钱,一个立方加100元就是390元,那么37方就要加3700元。

明明已经付清了全款,为什么提货时还要补差价?张先生觉得对方不守信用。

前前后后协商了三次,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张先生向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随后,执法人员来到这家混凝土公司了解情况。

公司法人表示,今年张先生找过来后,他们查了账目,确实是有一笔款项没有退。但是一年多过去,现在混凝土的材料成本已经上涨了不少,他们希望给张先生退款,但是张先生不同意。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告知企业,既然双方已经发生交易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过监管部门的调解,厂家表示愿意按照当时的协议继续履行约定,将剩余的37方混凝土提供给张先生,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熊河监管所所长陈红军提醒经销商和企业业主,在产生交易行为时,有购签合同的按合同履行,没有签订合同的尽量在购物凭证上注明购物事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荆州新闻网
记者:蔡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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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ianxia998 2019-8-2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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