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3斤鱼被提起公诉?没错,该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近日,石首一男子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3斤,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1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者,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张均捕鱼虽不多,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鱼或者电击捕鱼会对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检察官提醒,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也不能使用禁用的渔具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更不得采用毒、炸等毁灭性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来源:荆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