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母不同意儿子离婚调解协议内容 该男子竟在法院调解室内 冲动撕毁已签名的离婚调解协议 妄图背弃“承诺” “冲动”的行为 很“快”换来了终生难忘的领悟 4月17日,一起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万某(化名)抢过法官手中已签字的调解协议,并冲动撕毁,妄图否认此前承诺事项。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故意抢夺、毁坏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 ![]() ![]() ![]() ![]() ![]() 考虑到万某年后因疫情影响暂未外出打工,失去经济来源的实际情况,结合其真诚悔过的认错态度,江陵县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罚款1000元。 ![]() 江小法的话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该案中,万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就应当对其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妄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江陵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