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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10年!7月1日起,荆州全面禁止!

2020-7-1 09:2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5085| 评论: 0|原作者: 论坛管理|来自: 荆州新闻网

摘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捕范围,包括流经我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石首市天鹅洲,监利县何王庙、老江河、杨坡坦)。本市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工作,按照《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18〕18号)执行。

二、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捕范围内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违规垂钓,禁止出售非法捕捞渔具,禁止长江鱼的交易和经营。

三、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全面禁捕工作,对已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渔民,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依法收回许可证并予以安置。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以及“迷魂阵”“电毒炸”、密眼网、地笼、滚钩等违法捕捞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六、鼓励广大群众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捕捞、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110;0716-8420719;17707169127。

七、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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