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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法院以案释法丨短暂的婚姻关系结束后,彩礼是否应返还?

2023-10-8 09:22|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3140| 评论: 0|来自: 江陵法院

摘要: 近日,江陵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近日,江陵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经多个媒人牵线相识网上聊天,次日见面后既定姻缘,第二天双方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日,男方家人取现26万元交给媒人;女方登记结婚当日收取现金14万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即闹矛盾并诉至法院,原告诉请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婚后购买首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媒人给付的14万元不属于彩礼,婚后购买首饰系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系在媒人介绍认识后次日即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实际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亦仅有短暂的共同生活,未建立足够的夫妻感情,原告在婚后不久即提起离婚诉讼,且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足以说明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缺乏夫妻信任感和正常的夫妻感情交流、沟通,故判决准予离婚;结合当地婚姻习俗,男方在为结婚而给付的款项,从一般认知,实际系结婚彩礼。考虑本案彩礼给付时间、经过、金额以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万元。原告购买首饰行为系在双方婚后进行,该首饰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折价支付原告相应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款项,实际系结婚彩礼。双方在相识后极短时间内便领取结婚证,收取彩礼。婚后不到两个月便闹离婚。明显不符合当地民间婚嫁习俗,也有违常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官在此提醒:婚姻非儿戏,结婚须慎重,谈钱伤感情,彩礼需易俗!

素材来源:江陵法院民事审判庭
文字:李继 吴杏娥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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