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12时15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法槌落下,全场肃静。审判长宣布,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庭审休庭,择日宣判。 至此,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件,完成了历时17天的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从3月31日起,随着法庭审理步步推进,一个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密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不断清晰。 庭审进行时 ——检方指控近20宗罪名;法院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 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检方指控,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近20宗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刘汉、刘维等人委托的49名辩护人在庭前充分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咸宁中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鉴于该案件涉案人数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复杂、罪名较多,为了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效率,检察机关对刘汉等36人案分七案起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受理。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出27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3月31日上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个审判庭同步公开开庭审理。为了保证本案刑事部分审理的连续性,咸宁中院决定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此次庭审只针对刑事部分。 在连续多天的法庭调查中,各庭公诉人当庭讯问各被告人,出示了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或用于作案的枪支、弹药等大量物证或物证照片,宣读了29 名被害人的陈述,1480位证人的证言,34名被告人的供述;同时,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展示了命案中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出示了非法敛财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会计报表、银行账目等书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经法庭通知,21名证人和另案被告人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经审判长许可,各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检方在各合议庭宣读的公诉意见书,均强调一个事实:经过法庭全面调查和核实,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 哥佬倌与小弟的规约纪律 ——组织特征: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具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与刘维、孙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等人通过在四川广汉、成都和上海、重庆等地开设赌博游戏机厅、经营建材、从事期货交易等活动,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自1997年起,刘汉、孙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注册成立四川汉龙(集团)有限公司,并以汉龙集团及其它经济实体为依托,伙同刘维先后网罗被告人唐先兵、仇德峰、刘小平、缪军、孙华君、肖永红和旷晓燕、陈力铭、曾建军、文香灼、旷小平、詹军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刘汉和刘维、孙某某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刘汉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孙某某负责执行刘汉指示以及汉龙集团日常经营管理,刘小平负责汉龙集团财务管理,通过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活动聚敛钱财,以商养黑;刘维主要负责领导曾建军、陈力铭、文香灼等人充当打手或保镖,为该组织排挤打击对手,以黑护商。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实现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的目的,逐步形成了成员必须服从指挥、“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大家要打赢,要勇敢一点”以及“哥佬倌带小弟,小弟服从大哥指挥”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对于渗透暴力文化的组织规约,庭审中,被告人刘汉、刘维等人多次否认其存在。但对该涉黑集团所犯多起命案的调查,形成有力反驳。 起诉书指控,汉龙集团在绵阳小岛工程开发过程中,与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村村民多次发生冲突。1998年,时任汉龙集团小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唐先兵,在一次冲突中被小岛村村民熊伟打伤,按照刘汉在组织中所倡导的“为公司利益要敢打敢冲,出了事公司会负责”、“要是公司遇到事了,打架要打赢”等规约,唐先兵起意要报复熊伟,并请同为保安的仇德峰等人帮忙。 公诉人出示证据表明,1998年8月13日晚23时许,仇德峰在绵阳凯旋酒廊发现被害人熊伟后通知唐先兵,唐先兵即带上水果刀赶到凯旋酒廊。仇德峰向唐先兵指认熊伟所在位置后,按唐先兵要求租了一辆出租车停在附近接应。唐先兵走进酒廊,持刀朝熊伟连扎两刀后,坐上事先租好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熊伟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唐先兵杀害熊伟的行为是否出于敢打敢冲的组织规约;其作案动机是个人矛盾产生的报复行为还是为维护组织利益等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肖永红的供述:“刘汉和孙某某都跟我们说过我们要出去打架的话,要打就打赢,打输了就不要说,打赢了回来才有面子,而且公司有些员工打架闹出事了,公司都会出面解决,赔钱或是找关系。整个公司都存在尚武之风,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 公诉人认为,肖永红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该组织为排挤对手,确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黑道与商道的相互借势 ——经济特征:通过多种非法手段形成强大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从1993年开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先后在四川省广汉市、成都市、什邡市、绵阳市等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串通投标、骗取贷款等非法敛财行为。刘汉和刘维等人还分别依托汉龙集团和四川省广汉市乙源九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市乙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得了巨额资产。所获利益,部分用于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购买住房和租房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在多个合议庭,公诉人出示多组证据,证明该组织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如购买刀具、枪支、弹药和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奖金等。 检方指控,1999年初,时任汉龙集团总经理的孙某某听说被害人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遂将此消息告知刘汉,刘汉指使孙某某找人将王永成“做掉”,孙某某在绵阳市绵竹宾馆其办公室,将刘汉的指示告诉了被告人孙华君和缪军,孙华君、缪军二人随即通知被告人唐先兵、刘岗、李波、车大勇具体实施,并将从刘维处拿来的两支手枪、一支滑膛枪交给四人用于作案,孙华君还提供一辆桑塔纳轿车作为交通工具。 根据公诉人指控,王永成被枪杀后,孙华君、缪军外逃藏匿期间,孙某某经请示刘汉,先后从汉龙集团的资产中给予孙华君人民币30余万元、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奥迪A8车辆一辆,给予缪军人民币60万元;先后为唐先兵、刘岗、缪军发放工资直至案发。 公诉人出示了一段孙华君的供述—— 问:“大叫花”(即王永成)这件事你得到了什么好处? 答:我从广汉回来后,孙某某给我12万块钱,说是刘汉给我赔车(即作案后销毁的桑塔纳轿车)的钱,当时孙某某还跟我说,年底给我买一辆宝马车,我不是很喜欢宝马车,我喜欢凯迪拉克车,当时汉龙公司正好有一辆凯迪拉克车,刘汉就把那辆给我用。另外我躲在深圳的时候,没钱了就找孙某某要,每月给我两万块钱,一共给了20多万元。 问:你又不是汉龙的员工,刘汉为什么要给车给钱? 答:因为“大叫花”被我们杀了……我认为这是对我的奖励,因为我帮他铲除了心头大患。 枪弹与利刃制造的血腥 ——行为特征:使用枪支刀具,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等,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串通投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故意损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就是要我搞死他 在第三合议庭对曾建军等5人案的庭审中,公诉人讯问曾建军—— 问:刘维为何要杀周政? 答:周政当时的势力比刘维大,周政也想收保护费。刘维说,要我找几个人干掉周政。 问:干掉是什么意思? 答:刘维就是要我搞死他。 问:杀害周政后,谁安排你到深圳市躲藏? 答:刘维。 公诉人讯问张伟—— 问:杀害周政前,你们哪几个人商量的? 答:曾建军、曾建、闵杰、李君国和我,5个人。 问:枪是谁提供的? 答:我和曾建军去刘维那里拿的。 枪与刀 4月2日下午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涉案的冲锋枪、“六四”式手枪、小口径手枪、勃朗宁手枪等17支枪械以及制式子弹、钢珠弹2000余发等物证。 刘汉质证时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枪。辩护人质证时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刘汉买过并持有这些枪。 公诉人认为,枪支是否与某一个被告人有关并不是关键,关键是枪支是否与该组织有关。这些枪支持有人都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既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刘维,也包括刘汉的保镖,还包括一般成员。这些枪支弹药随时可成为该组织犯罪的工具。 管制刀具也是该组织的“常规武器”。枪弹与利刃,让组织成员更加有恃无恐。 大棒加胡萝卜形成的心理震慑 ——非法控制特征:以暴力手段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震慑;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影响当地经济秩序;贿赂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保护伞 起诉书指控: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通过打压竞争对手,垄断广汉市赌博游戏机厅等地下赌场;插手什邡市采砂行业,破坏采砂权的公平交易环境;在广汉、绵阳、什邡等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广汉的老百姓都怕他 在刘汉等10人案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被害人梁世齐的女儿梁某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的一份笔录—— 问:你对你父亲被杀这件事有什么看法? 答:当时广汉都在传是我父亲吃刘勇(即刘维)狗场的回扣,刘家找人把我父亲给杀害的……我父亲这个案子这么多年了,我家里也不让我知道得太多,怕我跟外面的同学、朋友说,传到刘家的耳朵里去,有人会来找我们的麻烦…… 问:什么人会找你麻烦? 答:当然是刘家的人,刘家有钱有势没有人敢惹他们,连广汉骑三轮车的人都知道。 问:为什么怕他们? 答:他们心狠手辣,又有钱有势,上面又有人,不光是我们怕他,广汉的老百姓都怕他。 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 检方根据多份证据指控,2005年底,从事砂石经营的黄某欲竞拍什邡市马井镇金桥村河段采砂权。因刘维及其组织在当地有重大影响,黄某通过朋友请李某出面找刘维帮忙。遭到刘维推辞后,李某打电话给刘汉,请刘汉出面给刘维打招呼。刘汉电话指示刘维:“李姐的忙一定要帮!”为此,刘维安排陈某到拍卖公司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故意大肆放风宣扬其已参加竞标,并指使曾建军等人要求他们退出竞标或不参加竞标。2006年1月6日,刘维安排曾建军及陈某陪同黄某出席拍卖会,致全场仅黄某一次举牌即以280万元的价格成交。 关于投标竞拍,证人巩某有如下证言:刘家的势力太大了。刘汉、刘勇有权有势,他们手下操社会的小弟很多,他们说举一次牌挨一刀,举两次牌挨一枪,他们是会说到做到的。 “友情牌” 在第七合议庭刘学军、刘忠伟、吕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一案的审理中,检方出示了刘维的供述,证明他一直想在政法界寻求保护伞。 检方指控,刘学军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并向另案被告人旷晓燕索要房产1套,共计折合63万余元;刘忠伟先后10次非法收受刘维给予的现金共计27万余元;吕斌先后3次收受刘维给予的皮衣、现金和手表,共计折合10万余元。 在刘维的拉拢腐蚀下,刘忠伟、吕斌和刘学军背弃本职、自甘堕落。刘学军以隐匿、销毁案卷材料为条件,请刘维帮助其升迁,发生命案后多次通风报信;刘忠伟、吕斌为刘维提供枪支配件和子弹,吕斌利用职务之便为刘汉、刘维4个超生小孩上户口。三人明知刘维是陈富伟被枪杀案重大嫌疑人,均隐瞒不报。 焦点问题控辩交锋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被告人从事的是普通职业吗?刘汉、刘维在组织中是何角色、应负什么责任? “参加”不要求有正式仪式 在长达17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就多个问题展开交锋。其中,在第五合议庭对被告人桓立柱、詹军、王雷三人案的审理中,四个焦点颇具代表性—— 辩护人:被告人进入公司时,并不知道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公诉人:被告人作为刘汉的管家、保镖,跟随刘汉多年,对刘汉、刘维等人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心知肚明,应认定“明知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并未有任何仪式和书面、口头证据,如何证明被告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要求具有正式仪式,或者书面、口头的明确表示,只要在该组织的组织领导下,参加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定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人:汉龙集团是合法企业,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公诉人:汉龙集团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是该组织的依托和犯罪工具,汉龙集团的员工也不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起诉书也没有将该集团的所有员工视为黑社会成员,而仅仅将为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个别员工进行了举证。 刘汉应承担全部责任 涉黑案件,普遍存在审判难问题。涉案人数更多、时间跨度更大的刘汉、刘维等36人案,审判难度更高。据介绍,该案卷宗多达1000余册,核心卷宗200余册,涉黑卷宗48册。针对每项罪名,在法庭上都要一一举证、质证。仅刘汉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项罪名,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过程就长达6天。 尽管如此,庭审突破重重难关,稳步推进。 刘汉在自行辩护时称,“刘维的事与我毫无关系,他做过的事我不知道。”“我一生中没摸过一把枪。”“没有伙同他人犯过任何罪。” 公诉人指出,该组织的成员曾建军、桓立柱、王雷、仇德峰等多人证实,“孙某某、刘维平时都听刘汉的,刘汉就是他们的‘哥佬倌’。”“刘汉说话算数,他是我们这个圈子里所有人的老大。”同时,从该组织实施的具体个案看,刘汉只需一句指示、一个电话,孙某某、刘维等人就将其作为必须完成的命令,而不管执行这种命令可能会对社会甚至自身造成恶果。刘汉对整个组织的发展壮大及协调、运转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对组织成员有着绝对的控制力,在组织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中,指挥实施或事后提供支持,足以认定其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全部组织犯罪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