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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2014-4-30 14:02|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639| 评论: 0|来自: 楚天都市报

摘要: 据新华社电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法出台新规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从“审批”变成“审判” 

     据新华社电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

    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裁定书将上网向社会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服刑表现如何要全面考量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
    例如,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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