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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进行登记

2014-5-14 17:5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629| 评论: 0|来自: 荆州晚报

摘要: 未成年人以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取得房屋是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登记时,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 ...
    一、未成年人的房产应该如何办理房屋登记?
    未成年人以购买、受赠、继承等形式,取得房屋是可以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房屋登记时,应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即可办理。
    但在涉及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的登记时,按《民法通则》第十八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监护人的财产”。所以《房屋登记办法》在第十四条规定了“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除了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以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二、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进行登记。
    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际的权利状态申报产权,这既是权利人自己应尽的义务,也为权利人行使自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申请登记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共有房产登记或依双方约定办理登记。

    三、哪些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材料应经公证:
    1、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的事实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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