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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通山县一局长3年受贿297万余元 被判刑八年

2014-5-15 09:14|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498| 评论: 0|来自: 大楚网

摘要: 昨日,记者从咸宁市检察院获悉,通山县国土局原局长杨瑞华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刑8年。
昨日,记者从咸宁市检察院获悉,通山县国土局原局长杨瑞华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刑8年。

杨瑞华今年51岁,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通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去年8月28日,他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刑拘,9月6日被批捕。

据查,杨瑞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解决提拔干部、调动岗位、待遇等问题,以及在房地产开发审批、楼房销售办证、土地平整、修桥建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297.0448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111万元。此外,通山县金龙房地公司负责人王某还将一套价值28万余元的商品房,送给了杨瑞华的情妇李某。

另据杨瑞华交待,2010年10月,通山县人刘某以在外省收购他人锑矿股份为由,请他帮忙借200万元,他请人在武汉借高利贷90余万元,凑了156万元交给了刘某,但刘某一时无法归还,他便找到刘某的亲戚向通山县国土资源局打了105万元借条,他签字后,从财务挪出偿还了高利贷。

案发后,杨瑞华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并向纪检部门退清了其受贿的全部赃款,被挪用的105万元公款也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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