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现年25岁的刘平称:去年6月21日,其二叔刘二因车祸身亡,由于二叔无后,奶奶蒋翠提议将刘平过嗣给刘二,并由刘平按民俗为叔父办理丧事。去年7月5日,经族人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奶奶放弃对刘二房屋的继承权交由刘平继承。协议签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刘平。作为过继儿子,刘平为叔父办理了后事。事后,刘平要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奶奶拒绝,后来因房屋拆迁,该房拆迁补偿款被奶奶支取。于是,刘平将其奶奶蒋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平对其叔父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奶奶蒋翠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助款和拆迁安置换房权返还给他。 被告蒋翠辩称,刘平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二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起诉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律师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规定,赠与财产如为动产,则赠与人在将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如为不动产,则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本案中,蒋翠继承了刘二的房屋后,虽然表示了赠与的意思并将房屋手续交给了被赠与人刘平,但房屋为不动产,在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前蒋翠有权撤销赠与。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翠作为刘二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二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平继承,应认定是蒋翠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平,但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翠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平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翠享有。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由于蒋翠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