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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证书不得私自涂改、转让

2014-5-20 17:32|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802| 评论: 0|来自: 荆州晚报

摘要: 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我市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核准证书的申领、换证、变更等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

     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我市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核准证书的申领、换证、变更等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中介机构,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应与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相适应,各县(市)二手车交易量达不到1000辆,原则上不设立评估机构。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得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申请换发新证;机构解散或撤消的,要将核准证书上缴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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