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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通过环评不准开工 到2017年,荆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要较2012年下降15%

2014-2-19 13:51| 发布者: 无忧| 查看: 782| 评论: 0|来自: 荆州晚报

摘要: 意见要求,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同时,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昨悉,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总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2%。其中,荆州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15%。

    意见要求,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同时,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根据实施意见,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两高一资”产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

    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禁止违规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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