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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犯罪情节未达特别严重

2014-6-13 15:20|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680| 评论: 0|来自: 楚天都市报

摘要: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12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唐慧女儿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
最高人民法院解读死刑未核准原因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12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唐慧女儿案”中,被告人周军辉、秦星伙同他人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周军辉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秦星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均应依法数罪并罚。周军辉、秦星强迫被害人多次卖淫,控制卖淫所得,其间被害人又被他人轮奸,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严重。在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死刑。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对两被告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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