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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害亿万富翁罪犯在荆执行死刑

2014-6-20 16:59|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1137| 评论: 0|来自: 荆州日报

摘要: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8日至6月1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曾毅、沈旭忠;故意杀人、抢劫犯郑军;抢劫犯刘燊豪、熊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8日至6月1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曾毅、沈旭忠;故意杀人、抢劫犯郑军;抢劫犯刘燊豪、熊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因5万元报酬持枪杀人
    2010年下半年,曾毅与李某(同案罪犯,已判刑)因对黄某的言行不满,李提议雇曾毅对黄实施报复,承诺事成之后支付报酬5万元。

    2011年春节前夕至2011年7月11日,李某、于某、曾毅两次策划对黄某实施报复均未果。之后,曾毅、李某和于某商定用猎枪将黄某杀害。

    7月12日上午,曾毅对于某提供的猎枪进行试射,并购买了装猎枪的渔具包及雨衣等物。当日19时许,于某、李某在洪湖市大沙湖农场电排站附近,将猎枪和4发子弹交给曾毅。曾毅将猎枪装入渔具包内,驾驶摩托车到大沙湖农场伺机作案。

    当日21时30分许,黄某在某医院打完针,欲与朋友张某驾车离去,曾毅见状上前,持抢朝黄某胸部射击1枪,在黄中枪倒地后又朝黄头部射击1枪,致黄严重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殁年45岁)。曾毅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将作案猎枪及剩余子弹、铁锤、渔具包、雨衣等物抛入洪湖市龙口镇的长江内。事后,李某和于某到广东省东莞市,付给曾毅酬金5万元。

    同年8月,曾毅以撞伤他人需要赔偿为名,又向李某和于某索要现金2万元。

    5月28日上午,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曾毅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持刀砍死妻子及其叔婶
    2010年,沈旭忠与妻子产生矛盾。沈旭忠认为,系妻子的叔叔毛某、婶婶司某从中挑拨,才导致自己夫妻关系不和,遂对毛、司二人怀恨在心。

    2012年7月22日16时许,沈旭忠在沙市区兴安巷自己的家里,持菜刀砍击妻子的颈部,致妻子左侧颈内及左侧颈总动脉完全离断,急性失血死亡(殁年33岁)。而后,沈旭忠又到沙市区解放路39号毛某经营的门诊,持刀分别砍击毛某头、颈、胸等部位20余刀,砍击司某头面、颈、背等部位10余刀,后沈旭忠自杀未遂。经鉴定,毛某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死亡(殁年62岁),司某右侧颈内静脉离断导致急性失血死亡(殁年60岁)。

    5月29日上午,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沈旭忠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戴人皮面具抢劫单身女性
    2011年8月,郑军与郑某预谋抢劫,郑军邀约陈某参与。3人商定作案所需经费,后郑军、郑某、陈某购买了手套、弹簧刀、砍刀、封口胶带、麻绳、人皮面具及服装等作案工具,驾驶郑某的东风风行商务车从荆门市出发,沿途在潜江市、仙桃市多次伺机抢劫未逞。

    同月12日晚,3人驾车来到洪湖市,决定抢劫单身女性。途中,郑军提出实施抢劫后将被抢对象沉塘灭口,郑某、陈某予以认可。13日23时许,3人驾车行至洪湖城区爱国路段时,见被害人高某独自在路上行走。陈某持弹簧刀抵住高某的颈部,郑某用封口胶缠绕高某的双手、双脚及嘴部,陈某抢过挎包交给郑军,又从高某手上取下铂金戒指(价值1500元)。郑军从包内搜出现金800元、诺基亚5320手机(价值861元)以及银行卡、存折、身份证、离婚证等物。

    3人逼迫高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郑某穿着带黑风帽休闲服,在洪湖市政府对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300元。为防止罪行暴露,3人再次商定将高某沉塘灭口。14日凌晨,郑军与郑某、陈某驾车拉着高某至洪湖市螺山大桥,郑军用麻绳将郑某捡来的两块大石块绑在高某身上,3人不顾高某的哀求,将高某从桥上抛入河中,后驾车逃离现场。高某因溺水窒息而亡(女,殁年37岁)。

    6月12日,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抢劫犯郑军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杀害京山亿万富翁
    2010年上半年,刘燊豪与刘某联系,要其帮助购买枪支。刘某与叫“春子”(在逃)的洪湖人联系好买枪一事,刘燊豪以10000元的价格向“春子”购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若干。

    熊刚刑满释放后不务正业,因赌博输钱而起抢劫恶念,即找到曾在一起服刑的牢友刘燊豪,二人合谋实施抢劫作案。2011年9月30日,刘燊豪、熊刚携带仿“六四”式手枪、砍刀、胶布、望远镜、女士假发、口罩等工具一起来到京山县城区新世纪大道一按摩店前寻找作案目标。

    当日13时许,刘燊豪、熊刚见被害人顾某(男,殁年49岁)驾驶一辆别克牌越野车来到该店按摩,刘燊豪即以问路为由拦住汽车并持枪威逼顾某不准动,随后进入车内压住顾的身体,按住顾的双手。熊刚从驾驶室后排车门进入车内,用双手掐住顾的颈部,致顾昏厥。

    随后,刘燊豪驾驶该车逃离京山县城区前往监利县。途中,二人发现顾某喉咙里发出声音,刘燊豪即拿出随身携带的白色鞋带,与熊刚一起用鞋带紧紧勒住顾某的颈部,致顾死亡后,继续驾车于当晚回到监利县。次日凌晨,二人驾驶所抢车辆,窃取路边村民用于建房的预制楼梯板一块和村民晾晒衣物的旧电线一根,将顾的尸体与预制楼梯板捆绑后从监利县白螺镇九大河桥上抛入九大河中。

    二人从死者身上劫得现金300元及车上的烟酒等物品。经鉴定,被抢别克昂科雷越野车价值人民币535015元,车内两瓶北京同仁堂老铺老酒价值人民币2560元,总价值为人民币537575元。6月18日上午,荆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抢劫罪的刘燊豪、熊刚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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