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9月19日,黄某夫妇的独生子黄某某因经商需周转资金向某信用社借款3万元。2012年10月31日,黄某某因车祸死亡,肇事方赔偿黄某夫妇18万元。因黄某某死亡时没有任何遗产,某信用社以黄某某死亡后有死亡赔偿金为由,主张黄某夫妇用赔偿金清偿借款。 律师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死者所有,又不是死者的遗产,当然不能根据该条规定用死亡赔偿金来清偿死者所欠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信用社主张以死亡赔偿金清偿债务,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判决驳回某信用社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清偿死者黄某某债务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