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餐饮消费,消费者莫名其妙的多花费133元。商家以“员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为由,拒绝向消费者退款。昨日,沙市工商分局成功调处一起节日餐饮价款消费投诉。 今年春节期间,市民李女士在沙市区沿江路某酒店进行消费后,店家收取了餐费850元,并开具了点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她返回住所后,逐条核对了点餐单上的菜品价格,发现票面价格仅为717元。李女士于次日至该酒店进行口头协商,但该酒店拒不退款,遂拨打了工商部门投诉电话。 该局凤凰工商所接到投诉后,约定与消费者一同至该酒店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中,店家向执法人员说出了他们的意见:由于2月5日属于国家法定假期,酒店向服务员支付的是三倍加班工资,加上恰逢春节,各类肉菜价格明显上涨,如果按照平时的标准收费,只会亏本,根本无法盈利。所以在消费者结账时,向消费者收取了133元的额外服务费。 工商人员向该店经营者指出:由于员工成本、原材料价格的上涨,酒店收取一定的额外服务费用保证盈利水平是可以理解的。但收费应当在向消费者明示的基础上,同消费者商议拟定。而店家利用消费者的疏忽,在未告知消费者收费金额、内容的前提下,额外增加菜单金额,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已属违法。工商人员建议,店家可以利用店堂公示和菜单明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额外收费的项目、金额和内容。 记者昨悉,该酒店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了额外收取的服务费133元,并向消费者口头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