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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工作效果良好

2014-7-9 16:11|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904| 评论: 0|来自: 检察院

摘要: 近日,江陵县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鲁某某考验期从八个月缩短至六个月,并依法宣布对其的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数 ...

   近日,江陵县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条,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鲁某某考验期从八个月缩短至六个月,并依法宣布对其的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数额较大,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该案承办人认为鲁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考察期限和考察方案,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对鲁某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确定考验期为八个月。考验期内,江陵检察院会同鲁某某的家长、单位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考察,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全程跟踪帮教。鲁某某积极配合教育,主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严格遵守考验期内各项规定,生活态度积极乐观,逐渐走向成熟。鉴于鲁某某的表现,该院依法对其缩短考验期至六个月,鼓励其继续努力,顺利融入社会。

    此案的办理是该院认真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的具体体现。该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以来,共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3件4人,积极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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