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解决劳动争议程序复杂,时间长,为进一步高效解决劳动争议,2014年1月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始实行案前调解制度。案前调解,即当事人在解决争议启动仲裁程序前,仲裁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了解双方诉求愿望,有针对性的进行积极调解,尽量减少矛盾双方程序上的时间、精力、经济浪费。 对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以及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来访案件,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案前调解,有效避免了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案前调解制度实行以来,成效显著,截止今年7月底,县仲裁院共受理案件17件,已办结16件,结案率达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