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是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是机动车尾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 二、环保标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 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以下简称环保检验)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 我市将适时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和时段实行黄标车限行,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环保标志核发对象为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我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 环保检验由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机构承担。环保标志的核发地设置在环保检验机构内和环保部门指定的其它场所。 环保标志分正、副本,正本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 环保检验周期与车辆安全检验周期一致。检验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标志核发、换发、补发不收取费用。 三、环保标志的首次核发。 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时,免上环保检测线,直接核发环保标志。 在用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直接凭车辆行驶证免费申领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一致的环保标志。 在用机动车办理安全技术年度检验业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同步办理环保检测业务、核发环保标志。 四、环保标志的换发。 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届满换发时,机动车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同步进行环保检测,合格后换发环保标志;机动车不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免于进行环保检测,直接核发环保标志。 五、自即日起,在本市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本市的两用燃料车、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暂执行国Ⅱ排放标准。摩托车暂执行国III排放标准。 在通告发布前已购买的新车,但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符合机动车国III排放标准的两用燃料车、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符合国I排放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符合国II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可凭通告发布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含由外地转入),本市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入登记手续。新车购车人和转入车辆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所购车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六、本通告所称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是指以强制点火原理工作的发动机与汽车,如汽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是指以压燃原理工作的发动机与汽车,如柴油车。 两用燃料车是指汽油、气体燃料作为燃料的两用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是指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发动机与汽车。 七、本市范围内车用燃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规定,提升燃油品质,供应符合相应阶段标准的车用燃油。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期间,国家和湖北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