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东环大道及东环大道南北延伸线(向南延伸至荆洪公路、向北延伸至招商口排水渠),南由南环路抵荆江村为界,西以长江大堤北岸(东起荆江大堤707km号牌,西至711km号牌与龙渊大道连接线),北至龙渊大道连线范围。 二、除经许可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县委政法委负责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发动、集中整治、检查督办。 县公安局负责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清查收缴违规燃放、运输的烟花爆竹。 县安监局负责清查禁止燃放区域内各批零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网点,收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停止审批禁鞭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城管局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巡逻,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路面及流动商贩占道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变更禁鞭区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范围,配合安监部门对禁鞭区内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行业管理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江陵开发区、各乡镇(管理区)、村(居、社区)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做好本地、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及时禁止、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禁止燃放区域内在建各小区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宣传,确保本区域内不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禁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 2014年11月11日 |
艺佳 发表于 2014-11-21 00:30
偷东西的管不管?
涟漪萍裳 发表于 2014-11-21 13:18
好啊,可不要和前些年一样,禁着禁着就没影了
海蓝蓝蓝 发表于 2014-11-21 09:56
鞭炮厂要倒闭了
无忧 发表于 2014-11-23 02:33
江陵有鞭炮厂么
Yellow 发表于 2014-11-24 12:16
放鞭既影响环境,又影响市民的休息,有时在街上逛,旁边在放鞭,走都不敢走,只有等放完了才敢走。
游井波 发表于 2014-12-1 02:02
过年不放烟花爆竹放屁呀,典型的懒政!大连市全国最先禁烟花爆竹,可现在人家都放开了!
莫小双 发表于 2014-11-29 20:01
西湖路也不能放吧??
莫小双 发表于 2014-11-29 20:01
西湖路也不能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