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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完全产权前,经适房不得出售出租

2015-3-28 10:34|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787| 评论: 0|原作者: 陈梦|来自: 荆州晚报

摘要: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我市制定了《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适用于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其管理。
        荆州晚报讯,记者获悉,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我市制定了《荆州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适用于对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及其管理。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处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行为。根据《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可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向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特殊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继承人、受赠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据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各类保障性住房。已缴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转移至新的房屋所有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回购或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停为其办理所购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机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该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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