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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2014-2-26 09:36|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663| 评论: 0|来自: 荆州日报

摘要: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分别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分别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减刑、假释是指国家授权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经法定程序审理后,适当减轻其刑罚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包括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部门)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呈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减刑

    关于减刑,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假释,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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