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ch]59192[/attach]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水平,1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对今年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部分标准具体如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元/月·人,较去年上涨50元,其他各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20元/月·人,较去年上涨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统一3000元/年·人,较去年上涨500元。 在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标准去年为5680元/年·人,今年,我市各地标准不一。具体为:荆州市中心城区、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为6000元,洪湖市为5850元,监利县为5800元,江陵县为568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各地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70%执行。 在医疗救助标准上,低保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年最高封顶线为8000元。 此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将按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 据悉,调标后,各地将严格按照新标准,认真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荆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