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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下月实施 派遣工比例两年内降至10%以内

2014-2-27 11:47|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656| 评论: 0|来自: 楚天都市报

摘要: 湖北省人社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用工单位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且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比例用工的企业要在2年内过渡完成。
     湖北省人社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后,用工单位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且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比例用工的企业要在2年内过渡完成。

    湖北省人社厅去年调查发现,全省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共有41万余人,主要集中在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及机关事业单位。由于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限制,在就业岗位上他们被俗称为“临时工”,即使是同样岗位做同样工作,也和正式合同工的待遇相差不小。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其中,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据悉,湖北省不少使用派遣工的企业都存在超量使用的问题,有个别企业派遣工数量占到了50%。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是因为企业可以得到较大的收益。此次新规则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给予用工单位两年过渡期,即在《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10%,并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发生工伤和患职业病后该找谁,一直是工伤纠纷里的“重头戏”,劳动者经常被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踢皮球”。此次新规明确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负责处理其诊断、鉴定事宜等。“预计不会有大规模解聘员工的情况,但部分企业要将加快将超量的派遣工转为正式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尚贤军介绍,为了稳定用工,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书面劳动合同,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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