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ch]70085[/attach] 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昨日正式出台,12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该细则适用于荆州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城区2类房屋属旧城改建征收范围 细则提出,因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需要旧城改建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两大标准,即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数量或者建筑面积占被征收房屋数量或建筑面积比例较大的,视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含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卫、园林绿化、独立卫生间等)配置,调查时已有的基础设施配置占标准配置比例较低的,或者多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视为基础设施落后。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组织市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和测算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应当及时在网站和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公有房屋征收,承租人代表须参加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相关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房屋为公有房屋的,应当安排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参加听证。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政府拟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含本数)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不予补偿 细则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收房屋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未依法作出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江汉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