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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严”字当头

2016-2-2 15:16|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710| 评论: 0|来自: 荆楚网

摘要: 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向土壤污染“亮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该《条例》的立法亮点。

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向土壤污染“亮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该《条例》的立法亮点。
  
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严密的技术规范,保证了法律制度得以实施。”杜群评价。
  
严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规定
  
杜群发现,《条例》要求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土壤环境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保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许多严格的禁止性措施,如禁止使用污水灌溉农田等。“治理被污染了的土地,必须禁止利用、限制利用。”杜群说。
  
严肃的责任追究制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从严的法律责任
  
杜群分析,《条例》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从严的法律责任。
  
例如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实际,在不与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条例》坚持从严行政处罚。
  
其次,《条例》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支持环境诉讼的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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