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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新闻] 肇事逃逸20年 法网恢恢终被惩: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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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8-14 10: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郭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损失42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00814100150.jpg
    1999年9月凌晨,被告人郭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偶遇在路边寻求帮助的王某(化名),郭某应王某所求,将其搭载至目的地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倒,二人均掉入水渠,郭某昏迷转醒后,见王某已死亡,便驾车逃离现场,之后逃至外地,2019年10月郭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郭某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42万余元。

    微信图片_20200814100148.jpg
    江小法的话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过了多久,都会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郭某在外逃匿20年,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举步维艰,最终投案自首,接受法办。20年有家不能回,20年战战兢兢生活,无法侍奉父母享受天伦之乐,无法陪伴子女感受舔犊情深,这些缺失是再也无法弥补的,究其根本,就是为自己那时的错误决定,造成的严重后果买单。法律是不可突破的道德底线,勿犯法,犯法必被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江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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