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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三、四轮低速电动车 及两轮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全市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及两轮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及两轮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数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为不达标产品(未列入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达不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无法登记上牌、购买交强险,制动、防撞性能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后群众理赔无保障,存在极大安全风险。
二、各类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必须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投保交强险,取得对应驾驶证方可上路;无牌无证、未注册登记的低速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三、依据《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红、白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已于2026年3月1日届满,过渡期号牌已作废,车辆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请广大市民自行淘汰或按相关政策置换。
四、自2026年8月1日起,在全市启动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及两轮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专项整治,无牌无证、违规上路行驶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及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处:
(一)对驾驶未登记上牌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车辆、罚款处罚;
(二)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的,按照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理,依法处以罚款,可并处行政拘留;
(三)对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存在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随意变道、违法载人载货、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四)对违规上道路行驶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经核查属于无准入许可、非法拼装、报废车辆的,一律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五)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驾驶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超标两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处罚;对红、白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已结束)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同时处二百元罚款。
五、车辆被依法扣留后,请车主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购车发票等有效证件前往指定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不达标的车辆统一收缴报废;对逾期未接受处理车辆将依法依规处置。
六、对售卖不达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非法改装、伪造使用假号牌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广大市民请驾乘牌证齐全、安全达标的正规车辆,若已购置非标三、四轮低速电动车,请主动淘汰处置。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来源:荆州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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