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举办“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晚会 3月14日晚,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江陵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江陵县广播电视台、江陵县阳光鹤艺教育、江陵网联合18个部门和机构、22家企业深入开展江陵县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晚会,深化“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主题。晚会以热闹的《鼓舞中华》开场,歌舞、街舞、小品、魔术等节目精彩纷呈、现场播放《消费维权案例》和《放心消费创建》《消费维权活动》《红盾执法在行动》专题片,发布消费提示2期,倡导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副县长余小鹏同志在主题讲话中要求全县上下全面深化“信用让消费更放心”年主题,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放心消费环境,全面提升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水平,让消费维权更有力度、消费环境更有温度、消费获得更有热度。 晚会现场为1个市级放心消费示范街区(市场)、2个市级放心消费维权示范点和3户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商户代表授牌 为1名市级“十佳消费维权志愿者”、1名市级“十佳消费维权义务和解员”颁发了荣誉证书 宣布了8家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双十佳” 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代表作了诚信宣言,中央金街经营者作了诚信经营承诺,县工商局作了消费维权承诺。 晚会现场共设置咨询服务台18个、识真辨假展台1个、宣传展板27块,现场发放31类消费知识和消费维权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为消费者现场提供咨询服务89人次。50名消费维权志愿者、千余名消费者参加了纪念晚会。(江陵县工商局 余再权、彭鸣天 供稿) 走,一起到活动现场去看一看 在人民广场,江陵县工商局组织食药、质监、安监、农业、消防、卫计、司法、烟草、物价、公安、城管、经信、县电视台、江陵网、电商协会等十多个部门开展3.15纪念活动 此次活动共出动工作人员154人,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 晚会开始前,广场上十多个部门为广大消费者开设咨询窗口 设置宣传展牌 发放宣传资料 发放宣传资料 香烟识真辨假展台 消费维权咨询解答 晚会马上就要开始了~ 晚会以广大市民喜闻乐见的歌曲、舞蹈、小品、杂技魔术等节目形式,吸引上千名消费者来到晚会现场,广场上人山人海,热闹非凡! 不得不说,基因很强大哈 给现场的小伙伴们来个特写 晚会现场,通过在节目中穿插消费咨询解答、播放维权短片、发布消费提示,进一步增强了全县消费者的合理维权、科学消费意识。 群舞《抖音串烧》 小品《3.15》了解消费新观念 民歌《我爱桃花我爱家》 “十佳消费维权志愿者”代表中国移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分公司荆江路营业厅经理田芳发言 “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代表华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权全作诚信宣言 精彩的魔术杂技表演压轴 约晚上9点,本次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纪念晚会圆满闭幕,朋友们,明年再见! 放心消费在江陵:品质3·15,不只在今天!向红盾维权卫士们致敬~正是因你们的努力和付出,才有我们的放心消费大环境! 江陵农行开展3.15宣传活动 农行江陵县支行开展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为加强消费者保护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3月15日,江陵支行积极响应人民银行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号召,组织开展了以“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活动。 活动期间,通过设立专柜展示宣传、大厅微沙宣讲、LED门楣滚动宣传、编发短信、发放宣传折页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和居民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存款保险制度,讲解电信诈骗典型案例和防范措施、违法违规金融广告的识别方法、人民币防伪知识。(江陵农行 危芬 李鹭雅 供稿) 江陵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网购手机问题多 诚信缺失是症结 【案例简介】谭女士在江陵某电器公司购买手机,付款6999元,约定2018年4月15号下午4点拿货,15号消费者没拿到货,16号去还是没货。谭女士于16日申请退货、退款,商家一直不予处理,直到5月4日退款还没到账,谭女士要求工商部门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市局分流的谭女士投诉后,5月5日江陵县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电器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由于电器公司组织备货及与物流公司沟通不及时的原因,导致没按消费者要求在4月15日发货,消费者于4月16日申请退货后,由于售后处理不及时而导致退款延迟。执法人员告知电器公司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及本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理由拒绝退货的;而电器公司单方面更改发货时间的做法已构成违约,拖延发货也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准则。 江陵县局执法人员指出:电器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退还货款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电器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联系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于2018年5月5号下午退款给消费者。 【案列】原材料涨价金店违约 工商局调解双倍赔付 【案列介绍】消费者李先生于2017年10月6日在江陵县某金店订做项链一条,总价值三万余元,并给付订金5000元。该店于10月26日电话通知李先生,说他们做不了,强制性单方面取消订单,表示退还订金。李先生于11月6日到店协商,他们坚持取消订单退回订金。李先生于11月8日到店送达双倍返还订金的有关法律依据并于11月12日再次到店协商未果。综合上述,李先生投诉,要求金店遵守消费法律双倍返还订金,并书面道歉贴于店面。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诉求后,江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及时前往金店了解事情经过,店家描述,由于黄金涨价幅度过大,金店按照李先生的要求提供成品会导致亏损,所以金店拒绝为李先生制作商品。 江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经销商违约,理应双倍退还消费者定金。经调解,经销商退赔消费者李先生10000元。 【案例】玻璃水杯隐患多 维权意识要加强 【案例简介】马先生2018年2月27日在资市镇某超市购买了一个双层玻璃水杯,3月13日在使用过程中杯底脱落导致左手受伤,后与商家进行协商赔偿,商家一直不予处理,马先生要求工商部门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3月15日接到马先生的投诉后,江陵县工商局资市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超市负责人调查了解,超市负责人认为是消费者使用方法存在问题所造成的后果,马先生认为玻璃水杯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就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2.4万元,经资市工商所执法人员第一次调解,双方协商之后,超市负责人先行赔偿3000元药费,后续问题再次约定时间进行协商。3月26日,双方在资市工商所进行第二次调解,执法人员告知超市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经江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调解:超市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双方最终协商达成一致,超市赔偿消费者医药费共计10000元整,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消费维权有困难?就找春姐来帮忙! 联系电话:0716-4738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