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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14-3-30 09:33| 发布者: 论坛管理| 查看: 731| 评论: 0|来自: 荆州日报

摘要: 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荆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

    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荆州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安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单独二孩”政策。

    据了解,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单独家庭为: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按照我省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再婚的单独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

    关于生育证件的办理,按照修改后的《条例》,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和户籍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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