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我省交通领域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明确了城市公交发展方向,管理体制、规划和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安全等,将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运营结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人民出行,促进城市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昨日上午,市运管物流局工作人员在火车站站前广场,设置宣传栏、咨询台,向广大市民宣贯《办法》相关规定。记者采访了市运管物流局、市公交总公司等相关负责人,对《办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荆州火车站公交换乘中心。 公交优先发展 我市公交站点500米达90%以上覆盖 市公交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曾建超告诉记者,该《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据介绍,《办法》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车辆装备、路权保障等方面作了具体设计,提出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 “《办法》要求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目前,我市公交站点500米可以达到90%以上覆盖,出行分担率在50%。”曾建超说。 规范准入标准 公交线路运营期限一般4至8年,禁止转让运营权 曾建超介绍,《办法》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规定进入公交行业的企业的必备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共交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并与其签订协议。同时,明确经营线路必须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获取线路经营权。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4至8年,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配套设施 建立换乘中心减少步行到站距离 市运管物流局客管办主任姚军介绍,《办法》规定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竣工和交付使用。 同时,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优先发展智能公交。 保护公交设施 损坏城市公交设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配套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姚军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