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素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企业主“服务” “你给钱我站台” 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已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王素毅向鄂尔多斯市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鄂尔多斯市开发的天玺汇房地产项目尽快通过规划审批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开发商奥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和12万欧元;2008年3月,为报答王素毅在工程施工许可上的帮助,开发商武某某在北京国际饭店给王素毅送上每块重1公斤的黄金10块,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企业主们的如此“厚礼”,王素毅自然“服务”周到。《巴彦淖尔日报》的一篇报道显示,王素毅曾公开表示举全市之力支持内蒙古远鑫镍业有限公司某一项目的建设。而事实上,其曾3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50万元。 如此“关照”下属 “你升官我发财” 检方指控,王素毅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下属李石贵,从巴彦淖尔市政府副秘书长提拔为秘书长,后又提拔为副市长。随后多年,王素毅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23次收受李石贵给予的人民币55万元、黄金3千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万元。 2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时任兴安盟扎赉特旗副旗长的李某某,担任兴安盟直属部门正职,后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向王素毅行贿“求官”的两名官员,李石贵2012年11月因受贿近1600万元被包头中院判处死缓。而根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显示,李某某目前仍担任扎赉特旗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