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村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村(以下简称项目村)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由其它帮扶项目资金支持的村,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规划应当符合乡镇、村级整体规划,把发展优势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提升劳动力素质作为首要任务。实施整村推进的项目申报,应当按照《湖北省老区和插花贫困地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上级扶贫部门和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编制整村推进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上级扶贫部门审批。其它村申报项目由村委会成员讨论拟订,报上级扶贫部门审定。项目村在筛选确定项目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民意,做到集体会商、民主决策。 第四条 经上级扶贫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项目村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扶贫部门复核,报市级扶贫部门批准。 第五条项目村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纳入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达到当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由项目村组织的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下进行,做到信息透明、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严格扶贫项目合同管理。合同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总价、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目标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书一式五份。不得先实施,后补签合同。 第七条项目村应当成立监督专班,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技术复杂、建设难度大、安全要求高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制的,项目村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理。 第八条项目村应当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与额度、实施责任主体、受益范围和对象、实施期限、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情况、质量标准、绩效目标和监督举报电话等。项目村应当采取召开会议、公示栏、公告牌、明白卡等多种方式在项目实施地和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省重点扶持老区村和贫困村、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应当在项目核心区按规定内容和格式树立公示牌。 第九条项目竣工后,项目村应组织自查验收。验收专班由村委员成员、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和项目监督小组成员等组成。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实施方案一致;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绩效目标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告公示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报帐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审签手续是否齐全;存档资料收集是否完整;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移、挤占、骗取、套取、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到户项目,必须提供到户名册和户主本人签字盖章资料。 第十条 项目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报帐制管理。项目村应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金额大小和管理要求,选择按项目进度报帐或按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帐。报帐时应当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报帐申请单,并提供相关报帐资料,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认定,村民主理财小组或受益群众代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相关部门核准报帐。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30%;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5%-10%。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商品或劳务提供单位。对直接扶持到户的项目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划拨到户。 第十一条项目村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后的管理和维护。新增集体资产和新修建的公共设施验收交付使用后,项目村应当制定管护办法,就日常管护的责任主体、质量要求、资金来源、检查办法、报酬支付等作出安排,确保实施项目发挥正常功效。 第十二条项目村应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筛选、规划编制、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公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资金报帐、绩效考评、后期管护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和妥善保管。不应以县、乡镇资料代替村级应收集、整理、归档的资料,不应以报帐资料代替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村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扶贫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开展调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村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