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截止2013年6月30日审计核定的数据,财政厅下达我地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工作已顺利完成。 根据文件要求,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清理甄别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到期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2016年,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精神,除财政厅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外任何单位不允许举借新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