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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谁来钳住高空抛物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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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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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7-1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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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锋芒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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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16 10: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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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公众深恶痛绝、媒体多次呼吁,令人厌恶的高空抛物依旧屡禁不绝,甚至还多次引发血案。另一方面,由于取证艰难、官司繁琐,受害者的维权道路也相当艰难。杀人的水泥块,真的只能视为天降横祸?
    这个渐寒冬日,来到人世才40余天的武汉女婴小欣怡,正经历一场生死劫难。
    11月20日下午,奶奶抱着小欣怡到小区楼下散步。不料,高空突然坠下一个水泥块,砸中孩子额头。女婴因颅内出血,当即不省人事,至今仍躺在重症监护室。腾讯大楚网随即联合腾讯公益发起公益募捐,为小欣怡捐款,一天之内就筹到5万元。
    诚然,拯救幼小生命是当务之急,然而,当我们关注孩子命运的同时,也应将追索的目光投向悲剧的始作俑者——高空抛物。据警方表示,从水泥块大小和落下的距离分析,人为丢下来的可能性较大。
    尽管公众深恶痛绝、媒体多次呼吁,令人厌恶的高空抛物依旧屡禁不绝,甚至还多次引发血案。另一方面,由于取证艰难、官司繁琐,受害者的维权道路也相当艰难。
    杀人的水泥块,真的只能视为天降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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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为: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内,小欣怡被插上氧气管,已昏迷3天,经2次开颅手术,仍未脱离生命危险。右为:遭遇意外之前的小欣怡,非常惹人疼爱
    血案频发,高空抛物早已不止是文明议题
    究其源头,高空抛物大都是由不良生活习惯造成:下楼扔垃圾多麻烦,索性就从阳台扔下去吧;靠在窗边抽烟多惬意,烟头就顺手丢下去吧;盆栽这么美,就这样搁在露台上吧……图方便一时爽,却留下后患无穷。
    今年4月,厦门海沧未来海岸蓝月湾小区24号楼,一天之内发生了两起高空抛物事件,一把从天而降的塑料小铲子,砸破了过路孩童的额头,一个长宽约60厘米的铁架子坠落,砸坏了四楼业主家的雨篷。
    今年6月8日,江阴市璜土镇桃花源小区,一名22岁的准新娘被顶楼扔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而闯下弥天大祸的竟是两名8岁的贪玩男孩。子不教,父之过,孩子闯祸,监护人理应担责,然而,当悲痛的死者家属将两个小孩及其监护人,还有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被告三方都相互推脱责任,全然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和愧疚。
    多年来,媒体及社会各界,不断发出杜绝高空抛物的倡导和呼吁,但成效甚微。就在今年9月底,武汉媒体还曾经发出“从我做起,共同拒绝高空抛物”的文明倡议,然而,仅两个月之后,小欣怡就遭遇如此惨剧。
    作为同样生活于这个城市的居民,我们不能、也无法对小欣怡的遭遇做壁上观。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自己头上是不是悬着个“定时炸弹”,下一刻会不会就天降横祸,为人父母者,则更能对欣怡的可怜感同身受,从而也更加担心着自己孩子的安全。
    当一桩桩血案敲响着城市安全的警钟,当自私自利的恶行侵犯着社会规则,高空抛物早已不止是一个文明议题,我们亟需强有力的,刚性的法律制度,去制约和警醒危害意识,去惩治和威慑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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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今年6月8日,江阴市璜土镇桃花源小区,一名22岁的准新娘被顶楼扔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当场死亡,而闯下弥天大祸的竟是两名8岁的贪玩男孩
    不管能否找到抛物者,受害者的维权道路都注定艰难
    然而,高空抛物受害者维权艰难,几乎是人所共识的现实问题。维权难,难在无法取证,难在官司繁琐,更难在司法困局。
    高空抛物案件中,谈及追责,最先跃入脑海的棘手问题是:谁是肇事者。由于行为隐蔽,难以抓到现行,城市高空监控又并不完善,高空抛物肇事者往往很难确定,在此情况下,受害一方如想维权,只能将楼内所有居民包括物业一并告上法庭。
    按理说,高空抛物受害者的追责,是有充足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也就是说,“一人抛物,全楼担责”,而且,采用“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被告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自证清白才能免责。
    然而,现实案例中,类似案件的审判,其结果却往往并不统一,有的甚至还会招致社会舆论的质疑。
    2000年5月10日,重庆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当场砸昏。郝某将两栋楼中的24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在当时引发轩然大波,甚至有人斥其为“大搞株连”。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途经好来居大厦时,被一块高空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身亡。小宇的父母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找不到具体侵权者的情况下,法律在举证责任方面的不完善,造成了审判结果的不统一,受害方的维权,往往也因此举步维艰。
    然而,就算找到了抛物侵权者,是不是就能依法惩治呢?
    2009年4月18日,半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了女婴小欢欢的脑袋,来到人世仅103天的她意外地死在母亲怀中,而肇事者是一名年仅12岁、辍学在家的男孩。小欢欢的父母要求肇事男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慰藉逝去的孩子;可是肇事男孩家境窘迫,其父亲声称自己没有钱,无力承担赔偿,事件陷入僵局。
    可见,不管能否找到肇事者,受高空抛物所害的人们,其维权之路,都注定走得艰难而漫长。更何况,中国人还要顾及邻里关系,社会影响,现实条件的约束,实在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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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一居民楼高层住户经常往下扔各种东西。图为:楼下麻将铺老板捡到的从楼上扔下的3把菜刀。

    唯有完善监控,对抛物行为零容忍,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从大量血淋淋的真实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已成全民公害。道德也好,法律也罢,都不能再以重协商、轻处罚的“和稀泥”方式,变相纵容和姑息,而必须依靠明晰和强势的法律,积极寻求应对方法。
    值得借鉴的范例是,香港房屋署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在18个月的时间里,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元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抛物案。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条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但是,警方在搜证期间,会根据时间的严重性,或改为控以更高罚则的罪名,如误杀等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的罪名。当下,香港的侦查方式,均以犯案者作为调查对象,对居住在犯案现场附近的居民,则不会提出检控。但如果案发现场是公众设施,如大楼外场的混凝土等,由于事件没有犯案者 ,警方则会检控大楼的“业主立案法团”,所有赔偿费用由所有业主承担。
    在高楼林立,建筑和人口密度都极大的日本,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都会特别强调,严禁乱扔垃圾,家长也会给小孩做出表率,因此,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而在新加坡,高空抛物者不仅仅要被监禁,他们的房子还可能被政府强行回购。
    在侦查高空抛物事件的过程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一是“天眼”系统,即广覆盖,多角度的城市监控系统,此类装置不仅有助于对“高空抛物”进行调查取证,而且能够对抛物者形成震慑;二是社区协调组织,类似事件发生后,如果有类似与该区域居民相熟悉的组织机构,去呼吁和倡导居民们目击举证,维护公义,相信会对相关调查有帮助,亦有助于和谐邻里关系,减少因冷漠自私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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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随时都可能从窗台掉下楼的花盆
    说到底,阻止悲剧的再度上演,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需要的是更多的城市居民,在约束自己、尊重他人的基本规则上达成共识。以重罚激起自律,以民心钳住魔爪,守护家园的安全感,守护城市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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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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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名扬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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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16 11: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空抛物是最没有素质,最不道德的行为!
    让我们一起开创大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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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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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2-16 11: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空抛物    害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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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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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17 09: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游荡 发表于 2014-12-16 11:38
    高空抛物    害了多少人

    现在的人素质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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