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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焦点] 武汉一少女失恋狂白酒醉亡 家属围堵酒店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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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0 15: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岁女孩小柳失恋后,在朋友聚会上以酒消愁,与友人对饮,狂喝1斤白酒后不省人事,被朋友送至某酒店休息,最终醉酒身亡。

      2月15日,小柳与朋友小姣、小黄上网聊天,谈到自己的男友移情别恋,气愤不已。见朋友如此郁闷,小姣提议聚会散散心。

v网上一约,朋友圈12人积极响应,当晚赴汉阳火车站附近一餐馆聚会。数年未见的同学朋友相见,气氛异常热烈。小柳与朋友对饮聊天,在友人劝说下,一口一杯,3小时过去,小柳已喝下近一斤白酒。

      见她酒醉无法回家,小姣叫上几位同伴,陪同小柳入住附近一家酒店。凌晨3时许,小柳口吐白沫,怎么叫都叫不醒。小姣立即与同伴报警,急救车赶到时,医生检查发现小柳已死亡。事后,经警方调查及法医鉴定,小柳系醉酒死亡。

      小柳父母失爱女痛不欲生,家属数十人围堵酒店,并向同小柳饮酒的其他11人提出赔偿要求。

      小柳家属及其吃饭友人、入住酒店各应担负何种责任?

      另据武汉晨报报道

      酒店无责,无需赔偿

      湖北多位律师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酒店负有安全责任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与基本的安全保障,在发生意外时有效组织撤离或疏散,并积极联系医院、消防、公安部门等实施救援。

      本案中,小柳醉酒后入住酒店,且有朋友陪伴。小柳的朋友发现其面临生命危险时呼叫救护车,酒店没有违规操作,无需担责。至于酒店为息事宁人支付抚慰金,那是双方合议的产物。

      未尽到“注意义务”酒店承担过失责任

      湖北多位律师认为,小柳入住酒店后,即与酒店形成住宿、保管、服务等内容的混合合同关系。

      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应当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与基本的安全保障,还包括要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在小柳醉酒入住酒店,其身体可能出现突发情况时,酒店应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防止小柳遭受人身损害,如及时报警并通知小柳的家人,以及派人对小柳提供必要的照顾与保护义务等。但本案中, 酒店显然没尽到义务及时扭转悲剧的发生,应对小柳的死亡承担过失责任。

      当然,小柳作为成年人冒险过量饮酒,最终造成醉酒死亡,她自己负有主要责任;而她的同伴也应按组织者和同饮者等情形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向其父母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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