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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 七个子女要分父亲抚恤金 竟将老娘告上法庭致亲情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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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3-29 16: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去世,遗孀得到一笔抚恤金。五个继子女和一对亲生儿女却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笔钱。子女们能如愿以偿吗?
      案情回顾 一笔抚恤金让亲情分裂

      林甸县的冯春华,今年69岁。1986年,丧偶的她带着女儿王燕和儿子王宝,改嫁给林甸县某局离休职工于学文。那时,于学文的五个儿女都已成家,冯春华的一双儿女尚未成年。

      起初,一家四口住在于学文单位家属宿舍。两年以后,搬家到林甸县中医院对面。1996年,王宝也成家了。

      后来,冯春华与于学文搬进王宝家。今年1月,80多岁的于学文因病去世。冯春华拿出1万元钱交给于学文的三儿子于福作为于学文的丧葬费。

      于学文去世后,冯春华从社保局领取了丧葬费4000元和抚恤金15.1万元,共计15.5万元。

      于学文的五个亲生儿女得知后,认为这两笔钱是因为父亲去世而得,自己也该有一份,就要求继母分割。可是,冯春华说,这些钱是社保局为了保障死者配偶将来的生活给的,不同意分给继子女们。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学文的五个儿女将继母起诉至法庭,要求分割这笔钱。得知此事,王燕和王宝也加入了原告的行列。

      对簿公堂 子女告老娘各说各的理

      2月中旬,林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冯春华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始终在家照顾于学文和家庭,于学文的子女与父亲很少来往,于学文生病期间,五个子女也没有看望过他,更没有分担医药费。她和于学文没有共同存款,于学文看病花费了3万多元,于学文去世后,1万元的丧葬费也是她支付的,后来她去社保局领了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5.5万元。

      冯春华不同意给原告分这笔抚恤金,理由有三条:一、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继承;二、冯春华是于学文生前供养的人,身体不好,没有生活来源;三、原告的五个亲生儿女在于学文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该笔抚恤金。

      法院判决 享受抚恤金必备俩条件

      3月19日,林甸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放的费用,具有物质补助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因是死者死后发放且不是发给死者,所以抚恤金在性质上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不能继承。国家发放这些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更不能充分体现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审理此案的赵法官说,七名原告虽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但均不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因此不符合享有抚恤金的条件。

      本案中,被告冯春华是于学文的妻子且没有生活来源,是于学文生前主要供养的人,也是唯一供养的人,符合领取抚恤金的两个条件,被告冯春华的抗辩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支持。

      七名原告要求分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对他们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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