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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提示] 致江陵县餐饮业经营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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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大名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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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3 03: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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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餐饮业经营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设定最低消费额、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请各位餐饮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陵县消费者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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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6 01: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确实不应该收餐具消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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